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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胜、黄性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324民初3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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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3567号
  • 案件名称

    伍胜、黄性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伍胜;黄性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324民初3567号原告:伍胜,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告:黄性江,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伍胜与被告黄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伍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1日,被告因搞绿植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陆续借款23万元,现被告项目已进行完毕,应还清向原告所借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性江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分期归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性江自愿偿还原告伍胜借款20万元;上述款项于2022年1月28日前偿还10万元,余款于2022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二、案件受理费4750元,调解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黄性江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传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蒋海艳书 记 员 蒋 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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