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胜、黄性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324民初3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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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3567号案件名称
伍胜、黄性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伍胜;黄性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324民初3567号原告:伍胜,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告:黄性江,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伍胜与被告黄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伍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1日,被告因搞绿植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陆续借款23万元,现被告项目已进行完毕,应还清向原告所借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性江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分期归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性江自愿偿还原告伍胜借款20万元;上述款项于2022年1月28日前偿还10万元,余款于2022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二、案件受理费4750元,调解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黄性江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传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蒋海艳书 记 员 蒋 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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