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拓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亨晟工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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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832号案件名称
天津北拓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亨晟工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天津北拓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亨晟工贸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8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拓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万欣街南(花卉市场)。法定代表人:杨惠金,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亨晟工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新街。法定代表人:吴英慧,经理。本院依据(2021)津03民终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北拓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亨晟工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385500.00元,执行费26255元。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9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无证券登记信息,无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3、于2021年8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同日将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公示。4、2021年8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诉其案件执行情况,认可法院调查材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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