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龚灿辉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2民初7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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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7766号案件名称
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龚灿辉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龚灿辉;戴琼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2民初7766号原告: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路203号。法定代表人:毛方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友松,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媛,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灿辉,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戴琼辉,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坤,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与被告龚灿辉、戴琼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友松、朱媛媛,被告龚灿辉、戴琼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华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腾空租赁场地(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6号场地及唯佳仓库),返还租赁场地;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龚灿辉承租原告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6号场地,租赁面积为39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戴琼辉于2019年12月12日临时承租岳阳汇沣家居博览中心唯佳仓库,租赁面积为70平方米。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仍由被告继续租赁并实际交租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4月14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被告至今未予腾退租赁场地。被告龚灿辉、戴琼辉答辩要点,1、原、被告之间合同为长期的定期合同,原告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2、在法院未下达生效判决之前,双方租赁关系仍应处于未解除状态,原告无权在诉讼期间对被告采取停水、停电及其他强制搬迁措施,即使被告要搬迁,原告也应当给被告合理的时间,避免被告损失扩大。3、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存在诸多违反合同约定及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侵害了被告、广大租户及国家利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和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亚华公司为案涉房屋产权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2018)岳阳市市不动产权第0001138号]。被告龚灿辉、戴琼辉承租原告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6号场地,租赁面积为39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戴琼辉于2019年12月13日,被告戴琼辉出具承诺书,内容为:2019年12月12日,被告戴琼辉临时承租岳阳汇沣家居博览中心唯佳仓库,租赁面积为7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可单方随时收回出租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被告一直承租该场地,且将租金交纳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并在汇沣家居博览中心张贴公告,通知各租赁户自2021年4月30日起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各租赁户于2021年5月15日前腾空承租场地。诉讼过程中,被告称未收到亦未看到原告的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租赁场地。2021年7月6日,原告单方面对包括被告在内的租户采取断电停水措施。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亚华公司将岳阳汇沣家居博览中心场地出租给被告龚灿辉做商业使用,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由被告继续占用并交纳租金,双方之间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戴琼辉出具的承诺书认可其与原告亚华公司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被告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关于原告无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抗辩,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原告2021年4月14日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即便被告未收到该通知书,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也可视为租赁合同自该日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腾空并向原告返还承租场地,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龚灿辉、戴琼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腾空并返还汇沣家居博览中心HJ60036号场地及岳阳汇沣家居博览中心唯佳仓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由原告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龚灿辉、戴琼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 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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