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与毕恩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2执10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093号案件名称
李智与毕恩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智;毕恩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李智与被执行人毕恩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法律条文: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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