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均传文具经营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6执10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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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0963号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均传文具经营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均传文具经营部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6执10963号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宽富、东莞市大岭山均传文具经营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6执10963号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宽富、东莞市大岭山均传文具经营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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