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爱娥、袁夫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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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592号案件名称
朱爱娥、袁夫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爱娥;袁夫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朱爱娥,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铺镇。被执行人:袁夫峰,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爱娥与被执行人袁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夫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爱娥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袁夫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朱爱娥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夫峰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寿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袁夫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元,尚有20000元债权未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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