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甲、马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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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63号案件名称
马甲、马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甲;马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马甲,男,回族,1951年03月03日出生,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乙,男,回族,1966年02月04日出生,住甘肃省合作市。 马甲申请执行马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3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甲于2020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乙给付借款本金350000元,案件受理费38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乙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发现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马乙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马甲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06月03日对申请执行人马甲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马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甲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让三智 审判员 吴 云 审判员 才让当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芝 瑞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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