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绿园种子农药商店、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922民初2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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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初2662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绿园种子农药商店、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绿园种子农药商店;王立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922民初2662号原告:彰武县绿园种子农药商店,住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解放大街东段化纤厂网点楼。投资人:刘艳娟,系该商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宇(刘艳娟丈夫),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王立军,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原告彰武县绿园种子农药商店与被告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赊购农药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种子农药多年。2013年至2017年,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赊购农药,总计金额4064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批给付部分农药款,尚欠农药款21000元。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立军按以下方式给付原告彰武县绿园种子农药商店农药款21000元及利息:2021年9月14日前给付5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6000元、2022年10月1日前给付10000元及利息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彰武县绿园种子农药商店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赛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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