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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木业板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7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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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7460号
  • 案件名称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木业板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木业板材厂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7460号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0H9R。法定代表人:杨丰铭。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1997年12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木业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木业板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继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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