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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方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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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221号
  •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方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方琴;阮佩芬;黄蒙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4221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8637730,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君,该行职工。 被告:杨方琴,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阮佩芬,女,193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黄蒙,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银行)为与被告杨方琴、阮佩芬、黄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君、被告杨方琴、黄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佩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台州银行请求判令:1、被告杨方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916.86元及截至2021年8月1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5913.41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阮佩芬、黄蒙在继承黄万林遗产范围内对杨方琴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被告杨方琴答辩称:欠款属实,现因家庭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黄蒙答辩称:本人声明放弃对黄万林的遗产继承。 被告阮佩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13日,被告杨方琴向原告台州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借款年利率为9%(即月利率7.5‰),按月结息,每月25日付息,贷款到期日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若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如数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对借款人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内容。同日,黄万林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杨万琴在原告处办理的借款本金为300000元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2020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杨方琴发放了借款300000元。被告杨方琴借款后,截止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已结清,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仅归还了借款本金5415.71元、利息2.8元。另查明,2021年4月26日,保证人黄万林因病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妻子杨方琴、母亲阮佩芬、女儿黄蒙。另,案外人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已于2020年5月10日按约定履行了担保责任,为被告杨方琴代偿了借款本金235667.43元、利息2577.76元,至今被告杨方琴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916.86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被告黄蒙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放弃对黄万林遗产继承的声明书。 上述事实有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最高额担保函、借款借据、分期还款明细单、还息信息明细、利息计算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方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916.86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8月1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5913.41元及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阮佩芬在继承黄万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杨方琴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被告杨方琴、阮佩芬共同负担(被告阮佩芬在继承黄万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凯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雨柔 代书记员张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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