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李再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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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663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李再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李再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6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责任人:范洪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勇,男,该行职员。被告:李再权,男,2020年10月5日死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与被告李再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李再权已于2020年10月5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再权已死亡,原告未就被告遗产范围及应承担义务人提供相关证据,故本案应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已预交的60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赵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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