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孙本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恢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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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恢2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孙本冬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孙本冬;舒秀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东路锦江财富中心4层A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67358811XH。负责人:钟建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本冬,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舒秀英,女,1972年9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本冬、舒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俊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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