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云、白丹丹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13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执13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高云、白丹丹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云;白丹丹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云,女,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白丹丹,女,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高云与被执行人白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新310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丹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云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白丹丹银行存款40608.86元,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白丹丹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1123元,执行到位标的40608.86元,未执行到位60514.1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0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审判员    孙延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