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白丹丹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1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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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执132号之二案件名称
高云、白丹丹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云;白丹丹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云,女,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白丹丹,女,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高云与被执行人白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新310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丹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云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白丹丹银行存款40608.86元,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白丹丹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1123元,执行到位标的40608.86元,未执行到位60514.1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01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审判员 孙延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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