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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齐先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4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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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4561号
  •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齐先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齐先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4561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被执行人:齐先河,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滨州惠民县。本院在执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齐先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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