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飞、陈文辉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7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712号案件名称
朱海飞、陈文辉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海飞;陈文辉;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黄常波;欧勇明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712号申请人:朱海飞,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陈文辉,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区。被申请人: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何艺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黄常波,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瑶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欧勇明,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人朱海飞因与被申请人陈文辉、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黄常波、欧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海飞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辉、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黄常波、欧勇明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朱海飞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海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文辉、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黄常波、欧勇明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智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698号 下一篇 童红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