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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飞、陈文辉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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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712号
  • 案件名称

    朱海飞、陈文辉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朱海飞;陈文辉;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黄常波;欧勇明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712号申请人:朱海飞,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陈文辉,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区。被申请人: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何艺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黄常波,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瑶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欧勇明,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人朱海飞因与被申请人陈文辉、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黄常波、欧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海飞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辉、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黄常波、欧勇明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朱海飞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海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文辉、郴州市鑫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黄常波、欧勇明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智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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