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剑明与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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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291号案件名称
梁剑明与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梁剑明;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291号原告:梁剑明,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士广,执行董事。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樊金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剑明与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剑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剑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剑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傅珺书记员 戴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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