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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明与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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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291号
  • 案件名称

    梁剑明与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梁剑明;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291号原告:梁剑明,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士广,执行董事。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樊金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剑明与上海承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剑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剑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剑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傅珺书记员  戴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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