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合文、余少华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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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438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合文、余少华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合文;余少华;唐卓;左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包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合文,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余少华,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唐卓,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左玢,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合文、余少华、唐卓、左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唐合文、余少华、唐卓、左玢的执行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4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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