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荣年与丁舜华、张新隆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4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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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4867号案件名称
周荣年与丁舜华、张新隆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周荣年;丁舜华;张新良;张新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4867号申请执行人:周荣年,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丁舜华,女,194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新隆,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新良,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荣年与丁舜华、张新隆、张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761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丁舜华、张新隆、张新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周荣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533.2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8日向丁舜华、张新隆、张新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6月1日、9月8日先后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丁舜华居住的位于浦东新区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张妙福名下,张妙福系丁舜华丈夫,因病已故;该不动产被本院两执行案件查封,本案已对该房产作轮候查封;另该房产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曾红、第二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浦东新区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故暂不可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丁舜华、张新隆、张新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龚德华审 判 员 安文琪审 判 员 陈建军法官助理 沈 纯书 记 员 王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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