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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国山、陆德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特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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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特130号
  • 案件名称

    陆国山、陆德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陆国山;陆德有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特130号申请人:陆国山,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陆德有,男,1929年3月20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代理人:陆国森(系陆德有之子),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人陆国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陆德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陆国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国山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国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人民陪审员 安 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江宁书 记 员 曲 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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