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继光、新疆柏然天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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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4448号案件名称
武继光、新疆柏然天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武继光;新疆柏然天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448号申请执行人:武继光,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柏然天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继光与新疆柏然天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庭外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理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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