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瑞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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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558号案件名称
新沂市瑞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新沂市瑞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558号申请人:新沂市瑞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华路22号帝景城2号楼新华路22-44号。法定代表人:彭海州,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该公司董事长。新沂市瑞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沂市瑞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789927.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78992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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