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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娥与谢有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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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274号
  • 案件名称

    刘春娥与谢有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春娥;谢有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娥,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谢有能,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春娥与被执行人谢有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湘0223民初1877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有能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春娥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谢有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8月2日和2021年9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市场、车辆登记、保险等信息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谢有能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证券市场账户无持有,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谢有能有一条车辆登记信息(湘BN14**海之梦摩托车一辆)系2003年注册登记,由于年数已久,无处置价值;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有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春娥,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01830元,执行到位5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周亦平书记员  谢 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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