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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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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092号
  • 案件名称

    李宝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宝权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092号被执行人:李宝权,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宝权盗窃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4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06月02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宝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宝权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宝权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信息、不动产信息、机动车信息;3.于2021年7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学湖里3号楼2门205号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可执行财产;5.2021年9月1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宝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案执行标的5700元,其中包含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37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700元,其中包含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37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尹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颖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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