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4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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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4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政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468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政,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702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2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张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元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彪审 判 员 王中鑫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正浩代理书记员 余胜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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