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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4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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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4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政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468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政,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702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2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张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元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彪审 判 员  王中鑫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正浩代理书记员  余胜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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