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飞、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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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460号案件名称
马亚飞、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亚飞;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马亚飞,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军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亚飞与被执行人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2021)浙1022执146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146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俞尧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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