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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亚飞、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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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460号
  • 案件名称

    马亚飞、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亚飞;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马亚飞,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军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亚飞与被执行人三门春雨置业有限公司(2021)浙1022执146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146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俞尧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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