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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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37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李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3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18号。负责人:李旭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与被告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何 幸书 记 员 李代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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