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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民初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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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3民初1614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李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614号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胡浙峰,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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