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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克习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1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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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1977号
  • 案件名称

    薛克习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薛克习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1977号移送部门: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薛克习,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莒南县人民法院刑庭2021年7月2日移送执行的薛克习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7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交付罚金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克习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薛克习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薛克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克习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薛克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军审判员  程 凯审判员  朱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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