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52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520号之二案件名称
何德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德举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520号之二被执行人:何德举,男,生于1972年10月15日,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德举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德举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对其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何德举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5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自然资源部、公安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何德举名下的财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何德举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及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德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实际控制何德举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131.3元,本院已扣划上缴国库。三、本案执行中拍卖了被执行人何德举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所得款项31元,已上缴国库。四、经向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何德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经到被执行人何德举户籍所在地织金县化泥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何德举在该村无任何财产。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德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何德举负有继续履行缴纳本案罚金868.7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家 勇审判员 罗 天 勇审判员 刘 献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洪新、刘丰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6执恢3248号 下一篇 薛克习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1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