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维汉、罗远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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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713号案件名称
汪维汉、罗远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汪维汉;罗远学;罗云芬;刘品芬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713号原告汪维汉,男,1923年2月9日出生,穿青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苏琴,系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1725709,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罗远学,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第三人罗云芬,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第三人刘品芬,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维汉诉被告罗远学及第三人罗云芬、刘品芬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10点30分开庭,因原告汪维汉于2021年4月11日去世,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汪维汉的法定继承人到庭接受问询,并明确是否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诉讼义务,但因法定继承人之间尚未达成共识,多数法定继承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庭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致使本案的审理无法继续。故本庭尊重到庭的部分法定继承人作出的先行撤诉的意思表示,本院决定本案先按撤诉处理,待法定继承人之间商量妥当之后再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汪维汉负担。审判员 朱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素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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