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许卫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0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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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03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许卫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许卫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建军。委托代理人:唐佐。被执行人:许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卫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湘1021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7月4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财产,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并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许卫名下有车牌号为湘LA16**、湘AL16**的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对被执行人许卫名下有车牌号为湘LA16**、湘AL16**的车辆,本案已查封,因该车本院一直未找到该车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该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本院一直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5549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为合计56817.73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56817.73元,未执行到位为合计56817.73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56817.7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为合计56817.7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许卫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周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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