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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军、陆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2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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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2757号
  • 案件名称

    张进军、陆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进军;陆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109民初12757号原告:张进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陆军,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张进军诉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进军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案经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林映青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6日起到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陆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到2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对利息及还款期限未作约定,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明显过高,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进军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张进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进军负担6元,陆军负担144元。张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映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汪玲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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