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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3执3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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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3执3570号
  • 案件名称

    李天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肥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天明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3执3570号被执行人:李天明,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天明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款项4039.5元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莉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3执3570号被执行人:李天明,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天明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款项4039.5元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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