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3执3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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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3执3570号案件名称
李天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天明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3执3570号被执行人:李天明,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天明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款项4039.5元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莉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3执3570号被执行人:李天明,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天明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款项4039.5元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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