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19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198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建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建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1983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建清,男,1958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王建清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王建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已判决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王建清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因王建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等金钱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建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苏0402执198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3.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4.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845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义务。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慧星审 判 员 蔡闻世审 判 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鲍丽华书 记 员 李晓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张志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74民终133号 下一篇 李天明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3执3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