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9民初5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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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民初5434号案件名称
刘月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月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9民初5434号原告:刘月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负责人:杨林海,总经理。原告刘月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月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月强负担。审 判 员 于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尤茜书 记 员 宋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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