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402刑初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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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刑初462号案件名称
李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超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402刑初462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男,2002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超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一张、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及一张电信电话卡一张提供给其朋友“金刚”(另案处理)用于网络刷单,“金刚”承诺给李超每周两百至三百元。2021年1月,李某(另案处理)从李超处得知提供银行卡给别人使用可获报酬,后李超安排李某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及一张电话卡;同日李超安排杨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及一张电话卡。李某、杨某将办理的银行卡及电话卡交给李超后,李超按照“金刚”的要求,将李某、杨某办理的银行卡及电话卡邮寄给他人使用。经查,李某办理的尾号为9772的中国银行卡在2021年1月6日至4月19日期间贷方交易借贷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3718840.4元。杨某办理的账户尾号为9764的中国银行卡在2021年1月6日至3月4日期间借贷交易金额人民币2213827.12元。另查明,2021年3月底至4月初,上游犯罪被害人余某被他人以网络投资诈骗,被骗将人民币345000元打入李某尾号为9772的中国银行账户内;2021年3月9日至10日,上游犯罪被害人肖某1被他人以网络投资诈骗,被骗将人民币155600元打入李某尾号为9772的中国银行账户内;2021年2月19日上游犯罪被害人肖某2被他人以网络投资诈骗,被骗将人民币868000元打入杨某尾号为9764的中国银行账户内。2021年5月22日,李超在安顺市西秀区关办事处玖琪网吧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提供五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涉案银行卡的借贷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593.266752万元,坦白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超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一张、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及一张电信电话卡一张提供给其朋友“金刚”(另案处理)用于网络刷单,“金刚”承诺给李超每周两百至三百元。2021年1月,李某(另案处理)从李超处得知提供银行卡给别人使用可获报酬,后李超安排李某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及一张电话卡;同日李超安排杨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及一张电话卡。李某、杨某将办理的银行卡及电话卡交给李超后,李超按照“金刚”的要求,将李某、杨某办理的银行卡及电话卡邮寄给他人使用。经查,李某办理的尾号为9772的中国银行卡在2021年1月6日至4月19日期间贷方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861088.27元。杨某办理的账户尾号为9764的中国银行卡在2021年1月6日至3月4日期间贷方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107724.2元。另查明,2021年3月底至4月初,上游犯罪被害人余某被他人以网络投资诈骗,被骗将人民币345000元打入李某尾号为9772的中国银行账户内;2021年3月9日至10日,上游犯罪被害人肖某1被他人以网络投资诈骗,被骗将人民币155600元打入李某尾号为9772的中国银行账户内;2021年2月19日上游犯罪被害人肖某2被他人以网络投资诈骗,被骗将人民币86000元打入杨某尾号为9764的中国银行账户内。2021年5月22日,李超在安顺市西秀区玖琪网吧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学籍证明,李某银行卡关联案件材料,李某银行流水明细、特定业务申请书、银行卡开户材料,杨某银行卡关联案件材料,杨某的银行流水明细、开户信息;证人李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超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超对证人李某、杨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对被告人李超、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对被告人李超、证人杨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禾(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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