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宝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崔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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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395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宝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崔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崔健;上海宝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39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健,男,1989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上海宝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树怀。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崔健、上海宝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东东法官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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