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安、史三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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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456号案件名称
王平安、史三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平安;史三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45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安,男性,1982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史三牛,男性,1972年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关于王平安与史三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60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平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2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史三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史三牛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史三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史三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史三牛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200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史三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平安,王平安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剑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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