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根、江宗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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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302号案件名称
刘兆根、江宗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兆根;江宗根;郭巧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9302号 原告:刘兆根,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珠,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宗根,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郭巧宁,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刘兆根与被告江宗根、郭巧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兆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兆根负担。 审判员潘勤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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