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长沙市探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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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874号案件名称
张鹏、长沙市探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鹏;长沙市探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874号原告:张鹏,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长沙市探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69号红树湾住宅小区18栋2015。法定代表人:龙娇。原告张鹏与被告长沙市探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庆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彭 英书 记 员 彭英(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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