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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运芳、吴河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832执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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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1927号
  • 案件名称

    胡运芳、吴河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梁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运芳;吴河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梁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832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胡运芳,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吴河德,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胡运芳申请执行吴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河德已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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