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运芳、吴河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832执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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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1927号案件名称
胡运芳、吴河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运芳;吴河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梁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832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胡运芳,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吴河德,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胡运芳申请执行吴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河德已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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