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冷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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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961号案件名称
梁某、冷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梁某;冷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961号 原告:梁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冷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梁某与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梁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光翠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昱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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