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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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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01号
  • 案件名称

    张玉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玉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01号被执行人:张玉龙,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徽县。现在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玉龙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张玉龙退赔犯罪所得45176.84元(其中退赔柏娜娜2803元,退赔李英3270元,退赔陈志军4387.2元,退赔冯愉情5998.64元,退赔任新建2871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张玉龙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银行及网络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张玉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玉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山军强审 判 员 杨旭霞审 判 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一凡书 记 员 唐江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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