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韦家山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04民初69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304民初6941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韦家山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韦家山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04民初694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19650K。 负责人:阳中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家山,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韦家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婷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吴诗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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