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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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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3246号
  • 案件名称

    徐小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小梅;路满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3246号原告:徐小梅,女,200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路满,男,1983年12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路庄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梅与被告路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徐小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姚蕾书记员  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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