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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慧宇、邓弘睿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3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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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3057号
  • 案件名称

    周慧宇、邓弘睿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慧宇;邓弘睿;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3057号原告:周慧宇,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弘睿,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与周慧宇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邓弘睿,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161号翠堤湾6栋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H7WT67。法定代表人:谢小强,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雨,女,1996年1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周慧宇、邓弘睿与被告株洲德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周慧宇、邓弘睿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慧宇、邓弘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慧宇、邓弘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84元,减半收取6392元,由原告周慧宇、邓弘睿承担。审 判 员 文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赛梅书 记 员 周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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