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祥、袁仕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30民初5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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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民初5704号案件名称
赵志祥、袁仕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志祥;袁仕金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30民初5704号原告:赵志祥,生于1990年01月26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袁仕金,生于1981年04月2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赵志祥与袁仕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祥撤回对袁仕金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祥撤回对被告袁仕金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赵志祥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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