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与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4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49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徐某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鲁0785民初3558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5月7日、6月27日、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5、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6、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李卓志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