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晓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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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93号案件名称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晓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晓红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93号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玉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杨晓红,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晓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9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9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晓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晓红在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9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3元,由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未预缴)。审判员 谢苗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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