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锦麓地毯经营部、南通骅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恢183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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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恢1830号之二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锦麓地毯经营部、南通骅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锦麓地毯经营部;南通骅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军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恢18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锦麓地毯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298号望麓锦园1栋305。经营者:周彩虹,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南通骅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育贤花园A7幢3-2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锦麓地毯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通骅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红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104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紫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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